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全文)
第十八条 以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权的,应当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
(二)主债权合同;
(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依法登记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持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以房屋在建工程依法设立抵押权的,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
(二)主债权合同;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确认抵押物价值的书面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持房屋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和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预购商品房的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抵押当事人应当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房屋在建工程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申请设立登记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其中抵押合同为最高额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为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
第二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当事人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屋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
(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三)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和相关身份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