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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2月底增发到位

2017-10-23 07:39:07 来源: 中原网
昨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了《关于调整2017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待遇,这是我省连续第13年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河南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2月底增发到位

中原网讯(记者 王红)河南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高了。昨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了《关于调整2017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待遇,这是我省连续第13年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这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调整对象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2016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三项待遇的具体调整标准为: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0元、170元、160元、150元、140元和130元。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进行核定。正在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低于核定后标准的按照核定标准进行发放;高于核定后标准的不再进行调整,并根据以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自动冲减。以后年度护理费待遇调整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自动按调整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即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25元/天/人;其他地区:20元/天/人。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规定,对1~4级老工伤人员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补差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按2017年度省直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办法执行。

按照计划,今年增发的待遇将于12月底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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