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征求意见 重度痛经可带薪休两天
中原网讯(记者 张竞昳)不得以生育、哺乳为由降薪或辞退女职工;经期站立工作,每两小时休息20分钟;怀孕7个月以上不能上夜班……4月23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不得以生育、哺乳等原因辞退女员工
根据《规定(征求意见稿)》,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男女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作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重度痛经可获1至2天带薪假期
《规定(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提到,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保护,具体包括: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从事连续立位作业的,每两小时安排20分钟工间休息;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带薪休息。
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值夜班
对于孕期女职工,《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从事连续立位作业的,每两小时安排20分钟工间休息;怀孕的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人申请,适当安排保胎休息或者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岗位;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重度更年期综合征应减轻劳动量
更年期女性有时候会出现情绪不稳等状况,《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此也提出了照顾措施: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重度更年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双方协商调整到其他合适的岗位。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重点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失业后还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
对于女性来说,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失业后,是否还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
《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此也进行了明确: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每月为在职女工发不低于50元卫生费
《规定(征求意见稿)》还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50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由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5月24日前,4种方式可提意见或建议
即日起至5月24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4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点击网站首页“立法草案征求意见”或者交流互动板块“立法草案征求意见”图标直接在线发表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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