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法院依法裁撤驻马店中院两判决
日前记者获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分别作出(2016)豫民终376号、(2016)豫民终76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四字第6号、(2014)驻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审。
据了解,2008年,经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批准,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决定将位于该市雪松大道与前进大道交叉口东南侧,西至前进大道、北至雪松大道、南至胡庄居民区、东至该市兴禾集团公司的国有土地(宗地号为ZMD-2008-1号)使用权进行挂牌出让。当地居民王学芝与刘华口头协商,由双方共同出资,以刘华的名义参加该宗土地的竞拍。
2008年6月18日,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在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最终确定刘华为该宗地的竞得人,宗地面积154.38亩,成交单价为24.7万元/亩,总价款为3614.351万元。同日,刘华与该市国土局签订了《ZMD-2008-1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2010年4月22日,王学芝、刘华、河南诚裕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诚裕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王学芝、刘华一致同意将该宗地转给诚裕公司,由诚裕公司负责办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手续,刘华予以全力配合。而诚裕公司对王、刘二人的前期投入做出补偿,支付王学芝人民币650万元及35亩地的地理开发权,支付刘华人民币900万元,并在手续办理之后30日内结清。
后王学芝、刘华及诚裕公司之间发生纠纷,导致该宗地的用地手续无法正常办理。
2011年,王学芝先后以诚裕公司为被告、刘华为第三人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刘华、诚裕公司于2010年4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为有效协议;以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刘华为第三人向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为ZMD-2008-1号土地的合伙竞拍人,确认其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与刘华签订的《ZMD-2008-1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中的另一合伙竞得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依法作出(2011)驿民初字第3553号民事判决,驳回王学芝的诉讼请求。王学芝不服判决,向驻马店中院提起上诉,驻马店中院依法作出(2014)驻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王学芝与刘华于2008年在竞买ZMD-2008-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时系合伙关系。
2013年,诚裕公司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华退还诚裕公司支付给其的土地补偿款、延迟退款的利息。驻马店中院依法作出(2013)驻民四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刘华返还诚裕公司支付的土地补偿款及利息损失。
刘华对上述判决均表示不服,遂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豫民终37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3)驻民四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豫民终76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4)驻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