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名管理办法》:禁止用外国名 擅自命名罚1000元

2013-10-08 07:41:52 来源: 中原网-郑州晚报

  禁止使用外国名,已经使用的须征得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今后,我省地名的命名,具体将应当遵循7类规定: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字、外国人名和外国地名作地名;同一县(市、区)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同一城市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街、巷)、公园、公共广场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专业设施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名称相一致;用字准确、规范,避免使用生僻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文字;地名应当包括专名和通名两部分,不得单独使用通名作为地名,地名中的通名不得叠加使用;城市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街、巷)应当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对于不符合这些规定,比如现在已经使用的外国人名和外国地名作地名的,我省规定须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可举行听证会,擅自命名最高罚1000元

  新地名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我省此次提出,对于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将可以举行听证会。

  行政区域界位、居民地、门牌号、专业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标志,将由民政部门负责设置、维护和管理。专业设施、纪念地和旅游地的地名标志,将由其管理单位负责设置、维护和管理。

  对于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的,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等行为的,将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将被处以200元~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