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名管理办法》:禁止用外国名 擅自命名罚1000元

2013-10-08 07:41:52 来源: 中原网-郑州晚报

  新《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下周二施行

  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可举行听证会

  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字、外国人名和外国地名作地名;地名用字要准确、规范,避免使用生僻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文字……记者昨日获悉,《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正式公布,将从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目前我省实施的《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简称老办法),是1989年8月份由省政府颁布的。老办法中,对地名的命名、更名的一些规定较缺乏操作性,并且已经不适应现在的实际。随着新的《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出台,实施了24年的老办法将成为历史。

  居民住宅区名称等10类地名纳入新的管理办法

  新地名管理办法中所管理的“地名”主要包括:山、河、湖、泉、岛、瀑布、滩涂、湿地、草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省、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划名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区域名称;城市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街、巷)、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居民院(楼、门户)和单位的门牌号;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区、开发区、保税区、煤田、油田、农区、林区、渔区、矿区等专业区名称;台、站、港、场、公路、铁路、隧道、水库、渠道、堤坝、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公园、公共广场、文物古迹等纪念地和旅游地名称;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名称;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等。

  省辖市、县(市)民政部门将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地名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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