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女子光天化日遭婆婆扒光毒打泼粪 恶行达1小时/图
受害人:施暴者是自己的婆婆
事后,李女士和小区保安还有清洁工将受害女子带至小区僻静的地方,将受害人身上沾染的秽物拿橡皮水管冲洗干净。“她的后腰部受伤,还在渗血”。在冲洗过程中,李女士随口问该女子与施暴妇女的关系,受害者犹豫地回答说是婆媳关系。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4名施暴者事先在小区门口乘坐一辆车牌为内蒙古包头地区的银灰色面包车等候受害者多日。据多个目击者讲,事发过程中,4名施暴者一直打骂受害人,并提出“合同”等字眼,而受害者只好求饶说:“我答应签合同,我答应签合同……”但施暴者无视受害人的回答,继续侮辱该女子,并不断破口大骂该女子为“小三”。
律师:施暴者涉嫌侮辱罪
4人当街殴打扒人衣服,施暴者是否触犯了刑法呢?记者采访了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的王祖国律师。王律师说,其性质非常恶劣,不但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也严重危害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施暴者的行为涉嫌构成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侮辱罪是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即侮辱罪的刑事追究程序一般情况下需要受害人提起控告,司法机关才立案查处。
市妇联:表示谴责和愤怒
当日,兰州市妇联有关负责人也在网络上看到了该段视频,他们对这种侮辱妇女、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行为表示谴责和愤怒。
市妇联表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权益不容侵犯。作为公民应遵守法律法规,当出现矛盾与纠纷时,应当通过正当渠道解决,如诉诸法律、向相关部门反映等,也可以向妇联组织寻求帮助,不应采取这种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以恶制恶”是不道德、不可取的,也不受法律保护;受害妇女对这种侮辱人格的行为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等相关法律部门对施暴者按法律规定进行惩处;4名施暴妇女应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违背社会公德,这种对受害妇女造成人身伤害、人格侮辱以及精神损失的不良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市妇联倡议,全市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学法、懂法、守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